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罰則 (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32條
民有市場所有權人或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規避 、妨害或拒絕組成管理委員會者,核准設置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者,應勒令停業。經勒令停業仍繼續營業者,處新臺幣一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再令其並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 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