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罰則 (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31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在規定設置時間 以前成立自治組織者,設置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成立;屆期未 成立者,得終止契約,並收回攤(鋪)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