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罰則 (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27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經營市場業務者,主管機關除勒令停 業外,各處負責人及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 鍰。經勒令停業仍繼續營業者,各處負責人及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業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