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總則 (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為鄉 (鎮、市)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