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  金融措施 ( 104 年 07 月 08 日)
第49條
公司因合併、收購或分割而逾越銀行法令有關關係人或同一人、同一關係 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額度規定者,金融機構得依原授信契約至所訂授信 期間屆滿為止。

第50條
公司因收購、分割以部分營業或財產之讓與而取得既存公司之股份時,金 融機構在不損及債權確保原則下,得將取得之股份替代原營業或財產之擔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