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營運規範 ( 93 年 07 月 07 日)
第20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申請各種憑證之程序。

第21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簽發憑證、憑證展期及憑證內容修改時, 用戶接受憑證之程序。

第22條
憑證機構提供憑證暫時停用服務者,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得請求暫時停用憑證之事由。

二、憑證機構得逕行暫時停用憑證之事由。

三、有權請求暫時停用憑證之人。

四、請求暫時停用憑證之程序。

五、暫時停用之期間。

六、憑證機構處理暫時停用請求之期間。

七、恢復使用憑證之程序。

第23條
憑證機構就憑證之廢止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得請求廢止憑證之事由。

二、憑證機構得逕行廢止憑證之事由。

三、有權請求廢止憑證之人。

四、請求廢止憑證之程序。

五、憑證機構處理廢止憑證請求之期間。

六、憑證機構發出憑證廢止清冊之頻率。

七、是否提供線上憑證狀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