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識別及鑑別程序 ( 93 年 07 月 07 日)
第16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所採用之命名規則。

第17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申請人證明擁有與所登記之公開金鑰相對 應私密金鑰之方式。

第18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申請人身分鑑別之要件及程序。

第19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憑證機構於廢止憑證及暫時停用憑證申請 時,安全識別及鑑別用戶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