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總則
( 93 年 07 月 07 日)
第3條
憑證機構應製作憑證實務作業基準 (以下簡稱作業基準) 重要事項置於其 作業基準之首頁,載明下列事項:
一、主管機關核定文號。
二、所簽發憑證之種類。
三、所簽發各種憑證之保證等級。
四、所簽發各種憑證之適用範圍及使用限制。
五、法律責任限制及申請廢止憑證處理期間內之責任分擔。
六、其作業基準所描述的認證服務是否經第三人稽核或取得任何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