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總則 ( 93 年 07 月 07 日)
第3條
憑證機構應製作憑證實務作業基準 (以下簡稱作業基準) 重要事項置於其 作業基準之首頁,載明下列事項:

一、主管機關核定文號。

二、所簽發憑證之種類。

三、所簽發各種憑證之保證等級。

四、所簽發各種憑證之適用範圍及使用限制。

五、法律責任限制及申請廢止憑證處理期間內之責任分擔。

六、其作業基準所描述的認證服務是否經第三人稽核或取得任何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