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 91 年 04 月 10 日)
第9條
憑證機構製作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變更時,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變更後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及其應載明事項檢核對照表。

三、變更內容對照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書、第三款之變更內容對照表及第四款之指定文件,其 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