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 91 年 04 月 03 日)
第7條
主管機關得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訂雙邊或多邊協定或協約,對 於經該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許可或認可之外國憑證機構,免除其申 請程序,逕行予以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