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 91 年 04 月 03 日)
第2條
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憑證機構 (以下簡稱外國憑證機構) 依本法第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憑證實務作業基準。

三、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檢核對照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主管機關發布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 事項。

第一項申請書、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檢核對照表及其他相關文件 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