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  ( 90 年 11 月 14 日)
第8條
發文者執行業務之地,推定為電子文件之發文地。收文者執行業務之地, 推定為電子文件之收文地。

發文者與收文者有一個以上執行業務之地,以與主要交易或通信行為最密 切相關之業務地為發文地及收文地。主要交易或通信行為不明者,以執行 業務之主要地為發文地及收文地。

發文者與收文者未有執行業務地者,以其住所為發文地及收文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