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  ( 90 年 11 月 14 日)
第7條
電子文件以其進入發文者無法控制資訊系統之時間為發文時間。但當事人 另有約定或行政機關另有公告者,從其約定或公告。

電子文件以下列時間為其收文時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行政機關另有公 告者,從其約定或公告。

一、如收文者已指定收受電子文件之資訊系統者,以電子文件進入該資訊 系統之時間為收文時間;電子文件如送至非收文者指定之資訊系統者 ,以收文者取出電子文件之時間為收文時間。

二、收文者未指定收受電子文件之資訊系統者,以電子文件進入收文者資 訊系統之時間為收文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