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  ( 90 年 11 月 14 日)
第12條
憑證機構違反前條規定者,主管機關視其情節,得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一部或全部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