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  ( 90 年 11 月 14 日)
第10條
以數位簽章簽署電子文件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始生前條第一項之效 力:

一、使用經第十一條核定或第十五條許可之憑證機構依法簽發之憑證。

二、憑證尚屬有效並未逾使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