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  ( 102 年 01 月 30 日)
第4條
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營業秘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 定;契約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其營業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