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  ( 102 年 01 月 30 日)
第3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 者,從其約定。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受雇人所有。但其營業秘密 係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使 用其營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