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  ( 102 年 01 月 30 日)
第2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 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