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  ( 102 年 01 月 30 日)
第14條
法院為審理營業秘密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 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