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  ( 102 年 01 月 30 日)
第13-4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 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 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