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 88 年 06 月 30 日)
第9條
申請攤販許可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該管省轄市或 鄉 (鎮、市) 主管機關核辦。

前項攤販許可證分為固定與流動二種,有效期間均為三年,期間欲繼續營 業,應於屆滿前一個月重新提出申請。

第一項攤販許可證一戶得申請一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