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 88 年 06 月 30 日)
第7條
申請攤販許可證者,應在當地設籍六個月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 限:

一、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經發證或登記有案目前仍從事攤販業者。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

四、經村里長證明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

前項所稱當地係受理申請之省轄市或鄉 (鎮、市) 主管機關所轄行政區域 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