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 88 年 06 月 30 日)
第6條
攤販臨時集中區 (段) 因環境變遷,有妨害市容、交通或其他事故必須遷 移者,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前公告指定遷移地區 (段) 並分別通知攤販業 者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