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 88 年 06 月 30 日)
第14條
攤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撤銷攤販許可證。

一、申請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二、擅自變更營業種類、地點、時間者。

三、無故停止營業逾三個月以上者。

四、將攤位出租、轉讓或交由他人代為營業者。

五、本人、配偶獲配市場攤位者。

六、無故未依第六條規定期限遷至指定地區 (段) 者。

七、經政府輔導轉業者。

八、戶籍遷離原發許可證之省轄市或鄉 (鎮、市) 者。

九、積欠營業稅、場地使用管理費或清潔服務費達三個月者。

攤販有前項第三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證者,不得再 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