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附則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38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領有營利事業登 記證之電子遊戲場業,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十一條 規定,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屆期未申請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 業之登記。

第39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