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  ( 104 年 09 月 02 日)
第5條
外國公司增加或減少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認許,應編製營業所用 資金變動表並加蓋分公司及在中華民國境內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章送交 會計師查核。

會計師應將前項查核之營業所用資金變動表併同查核報告書裝訂成冊;屬 增加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者,應另附存摺影本、對帳單或查詢單影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