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  ( 104 年 09 月 02 日)
第9條
公司經理人之委任或解任,應於到職或離職後十五日內,將下列事項,向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經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 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經理人到職或離職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