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  ( 104 年 09 月 02 日)
第7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應於設立後十五日內,將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 記:

一、分公司名稱。

二、分公司所在地。

三、分公司經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 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