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  ( 104 年 09 月 02 日)
第6條
股份有限公司為分割時,應於實行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 解散、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分割基準日核准分割 登記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