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  ( 104 年 09 月 02 日)
第4條
公司之解散,除破產外,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應於處分或裁定後十五日內 ,其他情形之解散應於開始後十五日內,敘明解散事由,向主管機關申請 為解散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