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  ( 104 年 09 月 02 日)
第3條
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 之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主 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基準日核 准設立登記者,不在此限。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應於創立會完結後十五日內 ,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基 準日核准設立登記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