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  ( 104 年 09 月 02 日)
第16條
本法所規定之各類登記事項及其應檢附之文件、書表,詳如表一至表六。

公司依網路傳輸方式申請登記者,其所附之登記表應使用主管機關所定之 格式辦理。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 要求檢附正本,以供查核。如有涉及外國文件者,應另檢附中譯本。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增資變更登記、分 割、收購、股份轉換或合併相關登記者,第一項所定應檢附之委託會計師 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得於該特定基準日前先予簽核預擬資本額查 核報告書,並於基準日次日起十五日內再補送截至基準日為止之會計師資 本額查核報告書憑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