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  ( 104 年 09 月 02 日)
第15條
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 申請為變更之登記。但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遺產 稅證明書或其他辦妥繼承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