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  ( 104 年 09 月 02 日)
第11條
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每次發行新股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增資基準日核准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有限公司增資時,應於章程修正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但如 有另訂增資基準日者,則應於增資基準日後十五日內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