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  (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1條
本條例所稱在臺公司,係指左列公司:

一、政府遷臺前,在臺設立本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在大陸地區設立本公司並在臺設分支機構,經政府核准改為獨立機 構之股份有限公司。

三、原在大陸地區設立本公司,於政府遷臺後,在臺復業之股份有限公司 。

第2條
本條例所稱大陸地區股東,係指政府遷臺時,留居大陸地區而持有在臺公 司股份之股東。

第3條
大陸地區股東之股份,在國家統一前,均為各該在臺公司之保留股;其有 繼承或轉讓者,亦同。

在臺公司對於大陸地區股東所為繼承、轉讓或其他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請 求,在國家統一前,暫緩受理。

第4條
在臺公司之股東會,保留股無表決權,其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之股份總數 。

第5條
保留股之股利或其他收益,在國家統一前,以保留股專戶存儲於各該公司 。

國家統一前,在臺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大陸地區股東無新股認購權 利。

第6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