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 104 年 11 月 30 日)
第9條
公司名稱標明業務種類者,以一種為限。

外國公司檢附經駐外單位驗證之證明文件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公司名稱中標明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許可業務,其所營事業應登記 該項許可業務;如其所營事業未登記該項許可業務,或該項許可業務經撤 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辦理公司名稱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