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公司名稱,不得使用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相同之名稱。
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是否相同,應就其特取名稱採通體觀察方式
審查;特取名稱不相同,其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為不相同。
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
縱其特取名稱相同,其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視為不相同。
前項所稱可資區別之文字,不含下列之文字:
一、公司組織種類、有限合夥、地區名、新、好、老、大、小、真、正、
原、純、真正、純正、正港、正統、堂、記、行、號或社之文字。
二、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中標明之特取名稱及業務種類相同者,
於業務種類之後,所標明之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
商事、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