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 104 年 11 月 30 日)
第3條
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其保留期間為六個月。但於期間 屆滿前,得申請延展保留,期間為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前項保留期間,如公司業務依法令或其性質須有較長之籌備期間或於公司 完成登記前依法令尚須踐行他種程序或登記者,其保留期間,由經濟部公 告之。

未於前二項保留期間內申請公司登記者,預查之核准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