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 104 年 11 月 30 日)
第13條
預查申請案之審核,應為准駁之核定。名稱部分應依預查申請書填列順序 審核,以核准一個公司名稱為限;業務部分,對顯係誤載或不明確之記載 ,得為修正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