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  ( 90 年 12 月 26 日)
第5條
公司應將決算書表備置於本公司,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 報。

前項決算書表之查核或限期申報,除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內及科學工業園區 內之公司,分別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外 ,由主管機關辦理。

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之業務,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 團體或個人辦理。

第一項之申報,公司得委託會計師、律師辦理,並附具代理申報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