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  ( 100 年 01 月 26 日)
第8條
進口商品在流通進入國內市場時,進口商應依本法規定加中文標示及說明 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外國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得不以中文標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