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  ( 100 年 01 月 26 日)
第5條
商品標示,應具顯著性及標示內容之一致性。

商品因體積過小、散裝出售或其他因性質特殊,不適宜於商品本身或其包 裝為商品標示者,應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認識之顯著方式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