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  ( 100 年 01 月 26 日)
第4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商品標示:指企業經營者在商品陳列販賣時,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 、說明書所為之表示。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生產、製造、進口或販賣商品為營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