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會計帳簿 ( 103 年 11 月 19 日)
第9條
會計帳簿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

第10條
各種帳簿之首頁應設置帳簿啟用、經管、停用記錄,分類帳簿次頁應設置 帳戶目錄。

第11條
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上,逐頁加蓋「空白作廢」戳記或截角 作廢,並在空白首頁加填「以下空白作廢」字樣。

第12條
記帳以元為單位。但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

第13條
記帳錯誤如更正後不影響總數者,應在原錯誤上劃紅線二道,將更正之數 字或文字書寫於上,並由更正人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或另開傳票更正,以 明責任。

記帳錯誤如更正後影響總數者,應另開傳票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