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總則 ( 103 年 11 月 19 日)
第1條
本準則依商業會計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 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第3條
本準則所列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商業得因實際需 要增訂。

記帳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之名稱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第4條
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各種帳簿之明細帳簿及財務報表之明細表,商業得 按實際需要,自行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