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會計憑證 ( 103 年 11 月 19 日)
第5條
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內部憑證由商業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