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 103 年 11 月 19 日)
第26條
非流動負債,指不能歸屬於流動負債之各類負債,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非流動。

二、避險之衍生金融負債-非流動。

三、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非流動。

四、應付公司債:指商業發行之債券。

(一)應付公司債之溢價、折價為應付公司債之評價項目,應列為應付公 司債之加項或減項,並按有效利息法,於債券流通期間加以攤銷, 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二)發行債券之核定總額、利率、到期日、擔保品名稱、帳面金額、發 行地區及其他有關約定限制條款,應予揭露。

五、長期借款:指到期日在一年以上之借款。

(一)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二)應揭露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帳面金額及其他約定 重要限制條款;其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 名稱及金額。

(三)向業主、員工及關係人借入之長期款項,應分別揭露。

六、長期應付票據及款項:指付款期間在一年以上之應付票據、應付帳款 ,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七、負債準備-非流動: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非流動負債。

八、遞延所得稅負債: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得稅 。

九、其他非流動負債:指不能歸屬於前八款之其他非流動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