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 103 年 11 月 19 日)
第18條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指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 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年之有形資產,包括土地、建築 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及辦公設備等會計項目。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應按照取得或建造時之原始成本及後續成本認列。原 始成本包括購買價格、使資產達到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狀態及地點之任何 直接可歸屬成本及未來拆卸、移除該資產或復原的估計成本,後續成本包 括後續為增添、部分重置或維修該項目所發生之成本。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應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後之帳面金額列示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所有權受限制及供作負債擔保之事實與金額,應予 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