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 103 年 11 月 19 日)
第17條
投資性不動產,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 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投資性不動產應按其成本原始認列,後續衡量應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及累 計減損之帳面金額列示。但配合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母公司依其他法令辦 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