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 103 年 11 月 19 日)
第15條
流動資產,指商業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意圖出售或消耗之資產 、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 之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 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

流動資產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指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 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二、短期性之投資,包括下列會計項目,其有提供債務作質、質押或存出 保證金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持有供交易或原始 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二)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被指定為備供出售之非衍生金融資產, 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三)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投資於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 益工具,或與此種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 生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資產。

(四)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流動:指持有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 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務工具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

(五)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流動:指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在一 年內到期之部分,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六)避險之衍生金融資產-流動:指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 之衍生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三、應收票據:指商業應收之各種票據。

(一)應收票據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票據若折現之 影響不大,得以票面金額衡量。

(二)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揭露。

(三)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分別列 示。

(四)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五)已提供擔保者,應予揭露。

(六)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七)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 帳,列為應收票據之減項。

四、應收帳款:指商業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債權。

(一)應收帳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帳款若折現之 影響不大,得以交易金額衡量。

(二)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三)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四)收回期間超過一年部分,應揭露各年度預期收回之金額。

(五)已提供擔保者,應予揭露。

(六)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七)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 帳,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五、其他應收款:指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應收款項。

(一)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 呆帳,列為其他應收款之減項。

(二)其他應收款如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呆帳亦應比照分別列示。

六、本期所得稅資產:指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本期及前期應付金額之部 分。

七、存貨:指持有供正常營業過程出售者;或正在製造過程中以供正常營 業過程出售者;或將於製造過程或勞務提供過程中消耗之原料或物料 。

(一)存貨成本包括所有購買成本、加工成本及為使存貨達到目前之地點 及狀態所發生之其他成本,得依其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認定法、 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計算之。

(二)存貨應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 時,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 貨成本。

(三)存貨有提供作質、擔保,或由債權人監視使用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

八、預付款項:指預為支付之各項成本或費用,包括預付費用及預付購料 款等。

九、其他流動資產:指不能歸屬於前八款之流動資產。

不能歸屬於第一項流動資產之各類資產,商業應分類為非流動資產。